《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协同创新,激发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全面加强学科建设,提升我市教育科研水平,增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由4部分组成:
(一)强化主体责任,实施区别管理。主要强调党委对外事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主体责任者、实行区别管理的原则、学术交流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定义等。
(二)科学制定计划,优化审批程序。主要明确年度学术交流计划的编制和报备流程、计划的管理、出国任务报批流程、任务审批原则、人员派出审核和备案等要求。
(三)规范护照使用,加强经费管理。主要明确公务护照使用和管理、普通护照的使用原则、经费使用和管理要求。
(四)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监督追责。主要明确出访公示和成果公示制度、绩效评估、监督追责等。
三、《实施细则》的特点
(一)《实施细则》明确了原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须自行编制学术交流计划,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的要求,其计划的报备、报送和出访任务的报批,仍需通过其主管部门实施。
(二)《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市教委主管的公办高等院校,将原非市管人员出访任务需通过市教委审核和备案,调整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备案,即由各高等学校自行审核和备案,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批。
(三)《实施细则》明确了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特殊情况,是指在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工作的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法办理因公手续等特殊情况,可持普通护照出国,说明理由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四)《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出访报告,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进行收存管理,每年形成综合分析和绩效评估报告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了主体责任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细则》的2个附表中增加了“备注”事项栏,用于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团组”,便于对任务、人员进行区别管理,方便对经费预算的统计和审核,使管理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