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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436T/2009-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09-12-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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