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436T/2009-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09-04-03 |
重庆市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渝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在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应当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材料
1、在渝居住华侨,其子女需提供父母居住证明、父母华侨身份证明。
2、异地居住华侨,其子女需提供下列材料:⑴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监护人的委托书。⑵代理监护人在渝正式户口的身份证明、保证书、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⑶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和体检证明、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该项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略)。
五、办理程序
1、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侨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侨务部门对其身份认证后出具证明。
2、凭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安排接收学校,由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六、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
七、华侨子女回国在重庆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八、外籍华人在渝投资、工作期间,其子女和渝籍归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并及时上报市政府侨务、教育部门。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教育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