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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436T/2014-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4-11-1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04〕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为加强对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确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单位标识的统一性,根据《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对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码范围
所有按照《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在外交部新闻司登记注册,并取得《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二、赋码方式和办法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赋码颁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遇到此类事项,要及时报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审核后赋码,核发代码证。
(三)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申领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其他”。
(四)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撤消、合并、变动时,应及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管理机制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与外交部新闻司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通报机制,及时协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赋码颁证事项,加强数据核对,保证应用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及时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