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436T/2009-000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
2009-04-16 |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
大中小
目录
第一部分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二、申请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办理《健康证明书》 (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三)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第二部分新闻采访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五、如何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 六、如何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
附:(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第三部分生活帮助 一、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三、学习中文 四、纳税 五、子女就学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第四部分联络部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国务院各部委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六、北京市市属各区、郊区县外办 七、各主要新闻单位对外联系电话
第五部分附件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二、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简介 三、外交部网站简介 四、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前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了常驻机构并派驻记者。为了给外国记者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我司在《外国驻华记者须知》和《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
《指南》融权威性、服务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内容几乎涵盖外国记者在华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如何办理《外国记者证》,如何在华进行新闻采访,如何聘用中文秘书,如何租、购办公和居住用房,如何交税等。相信《指南》会对记者朋友在华工作有所帮助。
《指南》“附件”中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是外国记者需要了解的重要文件,请认真阅读。自《指南》出版之日起,原《须知》和《手册》即行废止。
编者
二OO一年四月
第一部分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每年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驻。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是负责管理外国驻华记者的职能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办)分别负责管理外国驻沪、驻粤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可直接向新闻司提出,也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1、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2、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3、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获批准后,即可派遣记者来华常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外国记者证》是记者在华的身份证,是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必备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采访时须出示受检。外国驻华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外国记者证》、本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新任记者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中国后7个工作日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或正副社长、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以下简称新闻中心)、驻沪记者到上海市外办、驻粤记者到广东省外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须提供办公和居住地址、交6张近期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外国记者注册申请表”,领取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驻沪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上海市外办颁发,驻粤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广东省外办颁发)。
兼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如欲兼任其它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按《条例》规定,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向新闻中心(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明兼任机构的《外国记者证》。
代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来华临时代任常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新闻司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目前为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外办)颁发的“临时”《外国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活动,并向原发证机关交回临时记者证。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轮换其常驻记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按《条例》第5条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新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的同时,被轮换的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报道活动,并将本人的《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如被轮换记者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离任手续,将影响新任记者驻华手续的办理。
外国常驻记者如停止在华业务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将《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办妥有关税务事项、结清房租和各种应付费用。离境前将《外国人居留证》交边防检查站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新设常驻新闻机构,该机构负责人需在办理《外国记者证》的同时,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并持该证和新闻司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安局)的函到公安局办理制作该机构公章的手续。(驻沪、粤外国记者分别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上述手续)。首席记者(负责人)轮换,则请继任者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到新闻中心办理变更机构负责人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常驻记者的《外国记者证》有效期为1年。新闻中心于每年12月集中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新任常驻记者的记者证有效期一律发至当年年底。记者须在该证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送验、延期手续。逾期申办,须由本人说明情况。逾期30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则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临时记者证的有效期按新闻司批准的日期为限(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交新闻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在京常驻记者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需持:
1、由记者所属驻京分社首席记者签发的记者证延期申请信;
2、2张护照照片;
3、当年的记者证或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旧证需交回注销)。
驻沪、粤记者分别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记者证延期手续。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驻京记者的《外国记者证》一旦遗失,须立即书面报告新闻司,说明原因,并登《北京日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并见登报声明剪报后可补发。(驻沪、粤记者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如记者证损坏,可持旧证到新闻中心换领新证。
二、申办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申办签证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上只标明入境有效期而无停留期。驻华记者入境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到常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本人和家属的居留手续。
(二)办理《健康证明书》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疫局)为驻京外国人办理《健康证明书》。检疫局在出具《健康证明书》之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体检(16岁以下儿童免检),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8∶00—13∶00。参加体检时须空腹,并持本人护照、一张护照照片。《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号
电话:64216273
邮编:100013
(三)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亲自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电话:84015292、84015293或64047799转4301、4302,邮编:100007)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常驻记者须交验《外国记者证》,申请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
3、租房合同或购房的相关文件证明;
4、近期护照照片2张;
5、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提供新闻司的证明;
以下情况须新闻司提供证明:
1、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工作单位;
2、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签证种类;
3、持J-2签证的记者办理签证延期;
4、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返回签证。
持《外国人居留证》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中国居住期间应随身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如居住期超过一年,应每年到常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一次。
2、《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如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任何一项若有变更,应在10日内持相应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粤记者应通知当地外办。
3、如不慎将《外国人居留证》遗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备案,说明遗失情况,并凭上述机关出具的证明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尔后,可持报载声明、本人护照及相应证明申请补办《外国人居留证》。
4、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任职期满回国,出境时除需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外,还需缴销《外国人居留证》。
(四)办理出入境手续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如在《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内需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国国境,应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出境时您的《外国人居留证》将被边境检查机关依法收缴。
办理相关签证应提供下列证明:
1、有效护照和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外国记者证》;
2、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的签证申请表;
3、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新闻司的介绍信。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外国记者在华停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其有效期限。失主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可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手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遗失护照并取得新护照后,还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护照号码的变更手续。
财物遗失后应及时到公安局报失,缴验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回答有关询问,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以便公安机关找到失物后联系。
第二部分新闻采访
基本要求
外国记者来华短期采访,应提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相关外办或有关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妥记者签证后即可入境。
被有关部门邀请的各类代表团的随行记者,只能随团采访与该团活动有关的内容,如需超出此范围采访,须由接待单位事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
外国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时,如因特殊情况需架设无线电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须事先向外交部及中国政府通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或有关部门在查验批件后将协助安排。
外国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新闻司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用注册以外的新闻机构记者名义发稿,或者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外国常驻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外国记者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如遇被采访单位或中国公安人员查验证件时,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新闻司负责受理外国新闻机构在华常驻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申请。
1、外国常驻记者如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提前3周向新闻司提出采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代表的新闻机构、采访哪位领导人及采访提纲等。
2、新闻司接到记者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3、如短期访华记者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事先向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常驻记者如欲采访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负责人,须提前向该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等。采访外交部部级领导向新闻司提出申请,采访外交部司级领导可直接向有关司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接到采访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市属各区、县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京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有关负责人,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市外办将视情予以安排。
2、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城区、近郊区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该部门或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采访远郊区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3、常驻上海、广东的外国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4、常驻记者如采访北京市的非开放地区或单位,须事先向市外办提出申请。
5、若短期来华记者欲进行上述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采访申请。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在其辖区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所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华记者申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单位采访,须提前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的具体要求。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项目和采访提纲。
2、外国驻华记者若要求采访省级负责人,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并附采访提纲。
3、外国驻华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同意。记者可事先直接向有关外办提出申请,说明采访日期和具体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往访。如记者只去开放地区旅游,可自行前往,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开放地区一览表见附件)。
4、外国驻华记者如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和采访计划,经同意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即可前往。
五、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由外交部接待的第三国领导人或代表团的访华活动,须组成联合采访组,原则上仅限于采访总统、副总统、总理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长、联合国秘书长等代表团的活动。采访组一般由8人组成。
2、外国驻京记者联合采访组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合采访组名单(包括记者姓名、代表机构和车辆号码)。
3、驻沪、驻粤记者原则上可在当地采访上述代表团的活动,但须向上海市和广东省外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新闻司主管处负责向记者提供来访活动的有关信息、核发临时采访证件、协助记者进入中南海、钓鱼台和人民大会堂采访。联合采访组中的2名记者可前往中南海采访中南海的会见活动。
5、联合采访组一般可采访会见、会谈、欢迎仪式和代表团的参观游览活动。
6、所有经新闻司批准的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机场和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采访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团的抵、离京和欢迎仪式。
7、外国驻华记者如要求采访其本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请通过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华使馆)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即可按规定采访有关活动。
六、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经新闻司批准的所有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人民大会堂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离、返京仪式。
2、外国驻京记者如随行采访中国领导人的重要出访活动,可事先向新闻司相关处询问、报名,以便我照会有关往访国驻华使馆为记者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3、访问期间,新闻司将尽力为记者提供采访便利,为记者提供主要活动日程、有关材料及讲话稿,并视情就两国领导人会谈、会见的有关内容向随访记者吹风。外国记者采访中国领导人出访活动的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附:
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外交部每周二、四下午2∶45分在外交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记者招待会,由外交部发言人向新闻界发布有关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来访消息,阐述中国政府对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的立场、态度等,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外国新闻机构驻京记者可凭《外国记者证》参加外交部例行记者招待会。
在例行记者招待会时间之外,外国常驻记者如想了解中国外交政策等问题,可向新闻司新闻发布处提出(电话:65963342),也可通过新闻中心约见外交部发言人(电话:65882585、65882586)。工作时间之外,可拨打问询电话13910869861。
新闻中心不定期举行背景吹风会,欢迎外国常驻记者和驻华使馆新闻官参加。活动通知将由新闻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设有答问电话(电话号码:65592311),负责受理外国记者有关中国国内问题的问询。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都设有发言人,主要负责发布有关本部门的新闻。外国记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询(请查阅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生活帮助
一、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外国驻京记者及新闻机构租用住宅和办公用房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要求,请其安排。该公司可为你提供合适的房屋,同时负责房屋的管理、修缮等事宜;亦可在朝阳区、东城区范围内租用或购买外销房。如欲更换住房和办公场所,应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驻粤记者按当地有关机关规定办。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3号
电话:65324849,65321040
传真:65594620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外国驻京记者或新闻机构如欲聘用中国公民担任翻译、秘书、办事员、厨师、司机、招待员、花工、通讯员、电工、制冷工、水暖工、油漆工、木工、维修工、搬运工、清洁工、门卫、传达、杂工、女工等各类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与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相关业务部联系,向其提出用人要求,内容包括欲雇佣人员的性别、年龄及专业等。人事服务公司将在一周内物色好人选,并向有关外国驻华新闻机构或常驻外国记者推荐。如该机构或记者对提供的人选表示满意,则可与人事服务公司相关部门商谈具体雇佣条款。谈妥后,由人事服务公司和该机构或记者签订《聘用中国雇员合同》。人事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可为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提供各类长期和临时服务人员。服务公司拥有上述人员3700多人,其中翻译和办事员1140人,可用英、法、西、日、德和阿拉伯等20多种语言为你提供服务。
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下属4个业务部,分别负责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机构。具体如下:
新一部:美国、英国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947018、65025809、65324651
新二部:日本、挪威、斯洛文尼亚、荷兰、南斯拉夫、新加坡、西班牙、爱尔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324332、65025814、65021475
新三部:意大利、匈牙利、葡萄牙、德国、瑞士、韩国媒体
地址:北京三里屯六街3号
电话:64638213、64638418、64638214
三、学习中文
外国驻京记者学习中文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语言中心提出;驻沪、驻粤记者学习中文可分别向上海市外办或广东省外办指定的机构提出。
四、纳税
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护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以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签发的本人工资证明信原件,必要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常驻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记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常驻记者属居民纳税人,应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短期来华记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应主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所得。除个人所得税外,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及个人的其它有关税收如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征管。
外国驻华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常驻地进出口岸的中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进口自用汽车,还须向常驻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等。上述进口物品,非经常驻地海关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驻京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请自行向北京市涉外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申报;与驻京新闻机构相关的税收向涉外税务分局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
电话:64022931
邮编:100009
一、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别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各项应税所得规定了所得地的判定原则。依法在下列来源地取得的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履行职务或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如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励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五、子女就学
如果你的学龄子女想在北京就学,有三类学校可供选择:中方对外开放的学校、国际学校和使馆学校。中方开放学校同时接收中外学生,学校有独立的外国学生部,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外籍学生,每年学费在一千至三千美元左右,采用双语教学,以中文为主。
中方对外开放学校: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地址:东城区汪芝麻胡同19号电话:64041851
芳草地小学地址:日坛北路1号电话:65094328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地址:东直门外新中街12号电话:64169531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外国驻华记者的亲友短期来华探亲度假,须持该记者签字或盖章的邀请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第四部分联络部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名称对外新闻部门电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闻局63097272、630974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新闻办公室66091927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宣传处65299463、65299462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处65099368
二、国务院各部委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对外新闻部门联系电话/传真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新闻司65963342 / 65963374
值班:13910869861
新闻中心65882585、65882586/65882594
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外事办公室6201839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新闻办公室6850286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外事局63193624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国际合作司66096856 / 66013647
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新闻办公室68570325/68512643
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新闻处83983092、83983005/83983501
国家民族
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新闻处66087364/66065106
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外事局65204841/65241596
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值班室68187243
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外事局62117640/62114149
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新闻处65255674/65121882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新闻处65206723/65206722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新闻处68551553
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政策法规司84228794/84214946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新闻办公室84202420/84222454
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新闻处66127044/66127019
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新闻处68393970/68394526
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国际合作司63221762
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新闻处65292607
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s Industry新闻处66012237/66058356
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新闻处63202672/63202671
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新闻处64192362/64192394值班:64192316
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新闻处65198502/65198504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外联局65551905/65552162
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新闻办公室68792086
国家计划
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国际合作司62046622-2404
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新闻处66194147/66015361
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信息处68301611值班:68301520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对外新闻部门电话/传真
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新闻办公室65195581
国家税务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新闻中心63417326/6341739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宣教司66151784/6611142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政治部64091630/6401178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外事局总编室66092141/68010174 66092361/66092693
国家体育总局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宣传司67112233-2445/67111344
国家统计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综合司68576370/685763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新闻处68032233 1309/ 68024751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State 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外事司65231143、65231139/65127875
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新闻处84238928/8423922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国际合作司
62025835/62037-10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新闻处68313344-1721、1701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宣传处62093323
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国际联络司65201411/65122851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eligious Affairs政法司84015435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新闻或外事处电话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Chinese Overseas Office 68327525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6857677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63094168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63097749
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6832826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65592311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名称电话传真
北京市外办涉外新闻处010-65192608/9 010-65129604
上海市外办新闻文化处021-62562522 021-62562522
天津市外办新闻文化处022-23314764 022-23300144
河北省外办综合处0311-5814854 0311-5812234
山西省外办新闻处0351-4040469 0351-4043374
内蒙古自治区外办礼宾处0471-6962525 0471-6944583/6968313
辽宁省外办礼宾新闻处024-86892754 024-86893864
吉林省外办文化秘书处0431-8905485/8906708 0431-2711906
黑龙江省外办文化新闻处0451-3634113 0451-3643942
江苏省外办礼宾新闻处025-3435921转2403 025-3429046,
浙江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571-87054927 /25 0571-85156432
福建省外办领事文化处0591-7836156/7814712 0591-7814939
江西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791-6224669 0791-6224679
山东省外办综合业务处0531-6061748/6062116 0531-6902739
河南省外办涉外管理与新闻处0371-5688837/5942201 0371-5942201
湖北省外办综合业务处027-87813054 027-87811262
湖南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731-2216003 0731-4442579
广东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20-81923597/ 81923563 020-81861569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办领事处0771-5623636 0771-5629270
海南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898-65396501/5396597 0898-65342361
重庆市外办新闻文化处023-63850986023-63852544
四川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28-4356884 028-4356883
贵州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851-6613824 0851-6614121
云南省外办新闻处0871-5311095 0871-5311987
西藏自治区外办礼宾处0891-6330303 0891-6330303
陕西省外办新闻处029-7444298/7417350 029-7444298
甘肃省外办新闻文化处0931-8843050 0931-8418834
安徽省外办综合业务处0551-2812958 0551-2812892
青海省外办外事管理处0971-8239740/8239406 0971-82396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办新闻文化处0951-5022254 0951-50443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办新闻处0991-2819585转23918 0991-2310202 0991-2815777
六、北京市市属各区、郊区县外办
北京市外事办公室
电话:65192708
传真:65129604
东城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4045154
传真:64073694
西城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6051208
传真:66051208
宣武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3529496
传真:63511248
崇文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7110315
传真:67112184
朝阳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5094761
传真:65094977
海淀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2554030
传真:62575175
丰台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3812244转206
传真:63812115
石景山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8860089
传真:68860089
门头沟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9843657
传真:69844665
房山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9326931
传真:69326931
通州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9555889
传真:69544765
顺义区外事办公室
电话:69443080
传真:69442964
大兴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242972
传真:69243711转3329
平谷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972744
传真:69963431
密云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041869
传真:69041869
怀柔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644545
传真:69644545
延庆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144034
传真:69145730
昌平县外事办公室
电话:69714009
传真:69743764
七、各主要新闻单位对外联系电话
新华通讯社外事局
电话:63073735、63073767
《人民日报》外事局
电话:6509100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外事处
电话:66090071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事处
电话:68891134
中央电视台外事处
电话:68506755、68574003
中国新闻社外事部
电话:68315011
《中国日报》外事办
电话:64918542
《北京周报》总编室
电话:68326628
《北京日报》外事办
电话:65298325
《中国青年报》国际部
电话:64015084
《光明日报》外事办
电话:63037028
《工人日报》国际部
电话:64215560
《经济日报》对外联络部
电话:63539421
注: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媒体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请通过外交部网站(www.fmprc.gov.cn)之“相关网站”,或新华网(www.xinhuanet.com)之“网站导航”,或其它门户网站点击进入或查询。
第五部分附件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7号
(一九九O年一月十九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便利其开展业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统称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来中国六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障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常驻地区;
(三)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第六条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该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
驻北京以外地区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第七条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同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人数、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
(三)该新闻机构本国注册证书副本。
第八条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持外国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及其他人员的护照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驻北京以外地区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到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第九条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委托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代任记者经批准并办理证件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条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每满一年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一次《外国记者证》送验、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办理送验、延期手续的,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更换负责人、增减人员或者作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外交部长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事先统一向中国外交部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二条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到中国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中国国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应中国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应当持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第十三条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采访时间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延长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须经新闻司同意。
第十七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信设备,须向中国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外国短期记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外国常驻记者应当于离任前30天书面通知新闻司,并在离境前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注销《外国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于关闭前30天通知新闻司,并在关闭后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缴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十九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新闻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外国记者证》或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其他外国人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业务活动,违者由中国公安机关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简介
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位于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9层,2000年5月正式成立,面向所有常驻中国的外国记者、临时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及驻华外交使团新闻官。
外国记者新闻中心隶属于外交部新闻司,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安排吹风、采访、参观及其它活动;
2、提供介绍中国情况的文字、音像资料及信息;
3、办理外国记者证件的登记、发放、延期和注销手续;
4、为外国驻华和短期来华采访记者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和咨询。
新闻中心电话:010-65882585、65882586
传真:010-65882594
电子邮箱:ipc@fmprc.gov.cn
三、外交部网站简介
外交部网站(www.fmprc.gov.cn)是中国最具权威的外交信息网站。网站设中英文双语版,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相关栏目共设五大版块:外交部、外交政策、双边关系、背景资料、服务项目,全面介绍中国外交的历史与现状,外交部的职责和功能,包括外交部主要官员和组织结构。
外交部网站第一时间发布最新外交动态,所有重大外交事件均随设即时专题,独家发布中国外交日程。网站提供有关中国外交最全面、最详尽的背景资料,并为中外记者介绍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情况,以及出国及来华注意事项。网站还专门为驻华外交官及新闻记者提供有关礼宾服务和新闻服务信息。
网站还设邮件订阅、即时评论等功能,便于记者更快知晓网站发布的动态信息,更加关注中国的外交行动。网站专设公众信箱和读者调查表,随时听取读者的意见和建议。网站即将开通嘉宾访谈,将适时邀请中国外交界人士,包括外交部官员、发言人、驻外使节等,就中国外交和国际问题与读者进行网上对话。
此外,已有30多个中国驻外机构设有自己的个性化主页,更多机构的主页正在建设之中。外交部网站的目标,是要建成一个以外交部网站为核心,涵盖各驻外机构的全球一体化因特网信息发布体系,为所有的读者提供最便捷的相关信息咨询途径。
四、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承德市、保定市、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廊坊市、沧州市、泊头市、涿州市、赵县、滦平县、南宫市、辛集市、沙河市、冀县、易县、衡水市、藁城市、安国县、安新县、吴桥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晋州市、新乐县、大名县、磁县、清河县、蠡县、雄县、南皮县、枣强县、曲周县、魏县、临漳县、成安县、鸡泽县、馆陶县、肥乡县、宁晋县、威县、丘县、广平县、南和县、柏乡县、隆尧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临西县、饶阳县、安平县、景县、阜城县、东光县、盐山县、肃宁县、无极县、深泽县、高邑县、高阳县、博野县、故城县、深县、霸州市、任丘市、张家口市(包括:怀来、宣化、涿鹿、蔚县、阳原、怀安)、兴隆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泉县、行唐县、平山县、灵寿县、元氏县、武安市、涉县、永年县、内丘县、任县、临城县、定州市、高碑店市、满城县、涞源县、定兴县、顺平县、徐水县、唐县、望都县、涞水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玉田县、武强县、赤城县、崇礼县、沽源县、康保县(共103个县、市)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平遥县、洪洞县、芮城县、晋城市、朔州市、忻州市、榆次市、原平市、霍州市、繁峙县、定襄县、祁县、昔阳县、交城县、离石县、柳林县、方山县、临县、兴县、隰县、蒲县、曲沃县、新绛县、稷山县、河津市、临猗县、垣曲县、绛县、夏县、平陆县、永济县、灵丘县、广灵县、盂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五台县、代县、静乐县、偏关县、保德县、河曲县、太谷县、灵石县、左权县、榆社县、文水县、中阳县、吉县、襄汾县、翼城县、浮山县、安泽县、汾西县、万荣县、候马市(64个县、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通辽市、海拉尔市、锡林浩特市、扎兰屯市、东胜市、乌兰浩特市、赤峰市、达拉特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额尔古纳左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乌海市、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集宁市、额尔古纳右旗、牙克石市、奈曼旗、库伦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旗、科尔沁左翼中旗、临河市、磴口县、五原县、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默特右旗、固阳县、兴和县、丰镇市、凉城市、卓资县、察哈尔右翼前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阿拉善左旗、宁城县、喀喇沁旗、阿鲁科尔沁旗、突泉县、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正蓝旗、镶蓝旗、正镶白旗、多伦县、阿尔山市。(共64土个县、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本溪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共13个县、市)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浑江江、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龙井市、安图县(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扶余市、大安市、洮南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珲春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敦化县、和龙县、汪清县(共25个县、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鸡西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伊春市、五大连池市、双鸭山市、安达市、绥化市、北安市、海伦县、双城县、方正县、嫩江县、肇东县、加格达奇区(属大兴安岭行政公署辖)、黑河市、五常县、尚志县、绥棱县、富锦市、虎林县、密山市、嘉荫县、海林市、宁安县、东宁县、抚远县、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共35个县、市)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连云港市、南通市、常州市、扬州市、镇江市、徐州市、淮阴市、盐城市(共11个县、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椒江市、衢州市、丽水市、天台市、青田县、缙云县、普陀县(普陀山旅游区)、舟山市、黄岩县、临海市、玉环县、温岭县、龙泉县、云和县、遂昌县、仙居县、三门县、松阳县、庆阳县、景宁县、长兴县、文成县、泰顺县(共30个县、市)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蚌埠市、屯溪市、马鞍山市、安庆市、淮南市、淮北市、滁州市、巢湖市、铜陵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阜阳县、歙县、凤阳县、泾县、休宁县、九华山游览区、宣州市、潜山县、宿松县、桐城县、东至县、枞阳县、涡阳县、蒙城县、宿县、萧县、天长县、全椒县、寿县、舒城县、六安县、和县、宁国县、广德县、怀宁县、望江县、太湖县、颍上县、太和县、界首市、庐江县、无为县、绩溪县、郎溪县、贵池市、来安县(滁州市辖县)、阜南县、临泉县、利辛县、砀山县、青阳县、旌德县、霍山县、霍邱县、灵壁县、明光市、岳西县、定远县、含山县(共65个县、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崇安县、三明市、南平市、邵武市、建阳县、顺昌县、建瓯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龙岩市、漳平县、上杭县、长汀县、永定县、连城县、宁德市、霞浦县、福鼎县、柘荣县、寿宁县、屏南县、周宁县、武平县、福安县、古田县(共32个县、市)
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井冈山市、赣州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抚州市、吉安市、婺源县、德兴县、铅山县、弋阳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吉安县、赣县、全南县、寻乌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奉新县、丰城市、樟树市、铜鼓县、靖安县、宁冈县、永新县、遂川县、泰和县、新干县、永丰县、南城县、黎川县、广昌县、金溪县、东乡县、瑞金县、石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