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乌(兹别克斯坦)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2010年7月9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规定,自2010年7月9日起,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双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
缔约双方上述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日,应在入境后并于上述期限终止前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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