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签证发放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除应哈国家机关、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邀请所持的商务签证到期后可办延期外,应哈法人邀请所持的商务签证不予延期。对因私签证、旅游签证和过境签证均不予延期。
二、除因私旅行外,邀请机构可径向哈外交部提出办理邀请函的申请,无需征得移民部门同意。首次推出90天有效3次出入境的因私和旅游签证。
三、增加“出境签证”。主要针对在哈长期定居并且打算离哈赴其他国家定居者,同时,对于在哈境内丢失护照等旅行证件者及在哈被判刑期满离境或被驱逐出境者,也签发出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