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市外办依据外交部的授权,负责本市申请人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程序上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的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行旅行卡计划的加入国家和地区,每次停留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市外办及商务旅行卡申请人单位应加强对商务旅行卡的管理,旅行卡持有人回国后,应及时将旅行卡上缴市外办,市外办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一章 申请人资格
第六条 除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外,因本企业业务需要,需经常前往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中方人员,
第七条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如有,请在填写申请表时注明。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由其所在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外办或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需申办的国家、申请人情况简介);
(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进出口贸易额证明(由海关出具);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七)申请人有效的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八)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九)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与护照照片一致的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3张。
第三章 初审、 复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所属区县(自治县)外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外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市外办。
第十一条 市外办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外办和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为具备上述申请要素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同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二条 外交部领事司将对市外办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终审,在取得亚太经合组织有关经济体同意后,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
第四章 换发、注销、宣布作废及吊销旅行卡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其换发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市外办将按程序注销、宣布作废或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持卡人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后,市外办按程序予以注销。
(二)持卡人商务旅行回国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旅行卡,经多次催促仍难以收缴时,由市外办按程序宣布该卡作废。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持卡资格的,由市外办按程序宣布吊销。
(四)市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章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外办负责统一保管我市民营企业人员所持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商务旅行回国七日内,应将所持旅行卡交市外办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市政府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所在企业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事项发生,企业应速报市外办按程序注销或吊销其旅行卡。
第十八条 市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遇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市外办将对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其申办资格的处罚,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入出境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复核、审批所需时间及办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外办受理申请复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外交部领事司完成审批并逐一向APEC相关成员国家或地区办理审批许可事宜。审核周期以亚太经合组织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签发的渝价(1999)614号收费许可范围,首次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收费720元人民币/人.卡,市外办收取在京代办签证费500元人民币/人.卡。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