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于2007年12月21日成为申根国家,申请赴匈签证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持有匈或其它申根国家居留许可或匈政府签发的人道主义居留许可等证件者,可免签进入其它申根国家并最多停留90天(有效期180天);
二、匈认可的外交代表机构与国际组织成员凭居留许可在申根国家地区内部自由进出;
三、匈与第三国签订的有关外交、公务护照持有人的双边免签协议仍然有效。但上述人员前往其他申根国家仍需办理签证,双方签订了相关免签协议的除外;
四、如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1日前获发匈短期签证(B或C类),在签证有效期内只允许入、过境匈一国,如前往其它申根国家需办理签证;
五、未获居留许可的D类签证持有人仅允许在匈停留,如在签证有效期内前往其它申根国家,可于2007年12月21日后申请将D类签证转为居留许可;
六、基于欧盟理事会895/2006/EC号决议,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签证或居留许可持有人仍可于2008年6月30日前在其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免签过境匈;
七、基于欧盟理事会896/2006/EC号决议,瑞士、列支敦士登居留许可持有人仍可免签过境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