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政府外办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外办。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外办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外办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和途径
第六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市政府外办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的姓名、职务、分工等;
(二)外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市政府外办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人事任免相关情况;
(六)市政府外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载体: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众信息网;
(二)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微信、外事服务大厅LED显示屏等辅助手段;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市政府外办应当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外办形成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坚持保密审查程序。按照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政府信息保密审核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已拟制政府信息进行保密自查,明确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经审查认定的国家秘密信息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程序。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府信息公开负责分管领导审签。
(一)公文及重要信息需经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审核,办分管领导审签后,报政府信息公开分管办领导审定后公开。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应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外办公众信息网发布,按相应发布登记制度发布并提供技术保障。
其他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
第十四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要求及程序
第十五条 除市政府外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外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各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需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政府外办秘书行政处统一受理。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交市政府外办秘书行政处统一受理。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市政府外办公众信息网统一下载)并签字或盖章后提交。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分流到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后,由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承办。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改,无法当场补充更改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办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信息形成处室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政府外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文本,原件由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存档,交秘书行政处复印件一份存留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外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领导统筹负责,秘书行政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市商务委驻办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