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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因公护照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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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规范因公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签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根据外交部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负责重庆市因公护照的签发管理工作。市政府外办出国(境)管理处负责承担因公护照签发、印制、收缴和保管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由市政府外办签发的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通过市政府外办申办的外交护照均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因公护照按其护照签发机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经外交部或市政府外办批准具有因公护照申办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在履行外事专管员备案手续后,方可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办理因公护照。

(五)经外交部或市政府外办批准具有一定因公护照保管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护照保管单位)只能自行保管本单位人员公务普通护照,并接受市政府外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签发范围

(略)

三、签发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本系统、本单位出访团组因公护照申办工作。在申办护照前应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确认申请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二)因公护照申办材料如下:

1.出国(境)及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参加中央或者外省市组织双跨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2.《申请因公护照事项表》。

3.《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需贴申请人因公电子护照登记照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4.因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在提交申办材料前,须确认已提前备好申请人因公电子护照登记照,提前留取申请人指纹信息、申请人签名。

(三)申办单位应提供申请人准确信息。对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签发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受理的,市政府外办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

(四)在收到合格的护照申办材料后,市政府外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印制并发放护照。

四、护照管理

(一)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市政府外办负责全市因公护照管理政策指导及全市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护照保管单位可自行保管本单位人员公务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不可委托收缴保管;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因公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二)申办单位应在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回国后7天内向市政府外办或指定护照保管单位交回护照,并确认其已回国。对逾期不交的,申办单位应自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外办报告。

(三)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向护照保管单位领用护照前必须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

(四)对因故未出国(境)人员,申办单位应当自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护照,交回市政府外办或指定护照保管单位。

(五)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原工作单位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护照并交市政府外办注销。

(六)护照保管单位对所保管护照应做好登记工作。对需注销或已失效的护照,由护照保管单位交回护照签发机关注销。

(七)对载有有效签证的失效因公护照,视同有效因公护照集中统一管理,严禁交由持照人自行保管,杜绝因私使用。

(八)护照持用人在境内遗失因公护照的,应自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报告。在境外遗失因公护照的,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或护照申办单位报告,由其通报(报告)市政府外办;因执行公务外派常驻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护照申办单位报告,由其报告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在接收到护照遗失报告后,将立即注销相关护照。

五、处罚措施

申办单位或护照管理单位有以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市政府外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其护照申请,取消护照保管权限,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交回护照或宣布逾期未收缴护照作废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护照遗失情况的;

(三)对人员身份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四)违规使用因公护照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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