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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知识问答

日期:2008-02-03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中的“双认证”?
我国涉外公证书与商业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一般既需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的省(市、区)外办认证,又需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这通常被叫做“双认证”。

什么是领事认证中的“单认证”?
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的涉外文书一般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的省、市、区外办认证后,即可送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这通常被叫做“单认证”。极个别情况下,对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如文书使用机构明确告知,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该机构即可接受,则可按其要求办理,这也属于“单认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我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只办理中国政府的领事认证,不办理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可以吗?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当局,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法院、婚姻登记部门、银行、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劳动就业机构等只认可经自己国家主管机构认证过的文书。如果只办理我国政府的领事认证,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常会导致文书在境外被拒绝接受。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议对文书办理双认证。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机构只要求对文书办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政府的领事认证,不办理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只办理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不办理中国政府的领事认证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不掌握我国内公证书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办认证,而后使领馆再确认我领事司或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到哪里办理领事认证?
目前,外交部授权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上海、重庆2 O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和贸促分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商业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办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需办理认证的文书应先经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认证。

文书使用国在当地无领馆,或者虽有领馆,但不受理领事认证,怎么办?
可委托当地外办代送至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并由领事司代办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可否自己将文书送外交部办理认证?
对因公出国需要办理的文书认证或企业法人的商业文书认证申请,当事人可凭出国任务审批件或单位介绍信,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办理领事认证,也可请当地外办等机构代办。对因私使用的民事公证书,为方便当事人,同时也考虑到外交部领事司目前办公条件有限,无法直接受理大量个人认证申请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可通过外办等机构代办。

办理领事认证对文书有何要求?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无法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领事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使领馆的最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加以考虑。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主管机关准确出证。

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是否有时效规定?
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证明、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领事认证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另外,一些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有特殊规定。所以,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并在办理后尽陡使用。

办理领事认证为何要求文书必须附译文?
因为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是要送国外使用的。如只有中文,外方看不懂,自然不会接受。因此,相关文书必须附上拟送往使用国家常用语种的译文。

A省市公证处出县的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市外办申办领事认证?
不可以。由于被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级外办只掌握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理认证。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或相关机关申办公证书或商业文书,然后到所在省份的省级外办申请领事认证。

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我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我国内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并在国内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手续。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办。

已经在外国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商业文书的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认证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回国,可委托他人代办。

怎么办理没有和我国建交国家的领事认证?
要办理没有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领事认证,一般可先了解该国是否委托某个已与我国建交国家驻华使馆代其办理领事认证。如果有,可通过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再由其代办该代管国家使馆的领事认证。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我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我国司法部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和传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外国驻华使馆和驻内地或香港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内地与香港特区直接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出具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之间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内地或港澳的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径在内地和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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