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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日期:2023-05-23

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23年5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重庆市对外友协。英文名为CHONGQI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英文缩写为CQ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交外事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在民间外交上的引领作用、在公共外交上的骨干作用、在中外地方政府交流上的桥梁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加快建设中西部国际交往中心。

第四条  本会以增进重庆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章   工作


第五条 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促进重庆建设中西部国际交往中心。组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文艺展演、体育赛事等友好交流活动,对外讲好中国故事、重庆故事,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发展友谊,增进民心相通。

第六条  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在经贸、科技、环保、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卫生、人才、青少年、媒体、公益慈善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七条  协调、指导、服务重庆市及重庆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相关工作,推动友城间的务实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协会、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等建立联系和发展友好关系,巩固和扩大与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

第九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国际性活动,完成其委托的相关工作;支持、配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活动;指导、协调重庆市各地对外友协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向为我市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关发展重庆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外办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确认同意本章程的,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各单位会员推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参与本会日常工作。如单位代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在30个自然日内另行推举代表并报本会备案,原代表自然免去。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便利协助,并可向本会提出对外交流合作合理化工作建议。经本会同意,可以本会单位会员名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国际友好交往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对触犯法律法规或损害本会声誉、形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或代表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从会员中产生,应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具有较强国际交往能力和意愿的单位会员为本会单位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热心民间对外友好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本会个人理事。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经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确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参会人数达到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每项议题经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视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1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和6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审核会员和理事资格,可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个别调整(如涉及吸纳新的理事,届内新增总量不超过理事总体规模的20%),但必须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三)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四)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确定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得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每项议题经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视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第六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全体参会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重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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